服务部:中国银保监会襄阳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鹿头镇营销服务部筹建的批复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鹿头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襄发〔2022〕1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